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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说法】“前缘未断”莫同居 构成重婚要获刑

  发布时间:2025-01-14 10:33:41 打印 字号: | |

阿虎与阿珍系夫妻关系,于2008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,婚后二人共同生育一子。后因二人产生矛盾,2021年10月,阿珍离家外出务工,在此期间与阿强相识、相恋,两人便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。2022年9月1日,阿珍与阿强共同生育一女。2024年4月30日,阿虎向汉滨法院提起自诉,请求依法追究阿珍与阿强二人重婚罪刑事责任。

阿珍有配偶却与阿强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,阿虎指控阿珍与阿强重婚的事实和罪名成立,应当追究二人刑事责任。但鉴于2023年下半年,阿珍与阿强有向阿虎提起离婚诉讼的情节,且从照顾抚养女儿的角度考量,法院判处阿珍犯重婚罪,拘役四个月;阿强犯罪情节轻微、主观恶性小,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。裁判后,两人亦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,接受判决结果,均未提出上诉。文中均系化名


法官说法

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,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。它具有两种形式:一是法律上的重婚,即前一婚姻未解除,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;二是事实上的重婚,即前一婚姻未解除,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,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。我国《刑法》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:“有配偶而重婚的,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”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都会对合法的婚姻关系造成严重损害,都是重婚罪处罚的范围。

本案中,阿珍在与他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阿强共同生活长达两年之久,两人不但共同生育一女,且二人关系在双方亲友间是公开的,从双方同居生活的程度及外界表现来衡量,能够达到双方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社会影响,属于事实上的重婚,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。

法律支持婚姻自由,每个人都有选择感情的权利,但一些群众对于我国婚姻家庭法律法规、刑法等基本知识存有盲区,殊不知在一定情况下的同居已构成重婚罪。感情破裂、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时,应当及时履行完相应的离婚程序,再奔向新的幸福。切莫拿“真爱”当作借口,更不能让人性的欲望为所欲为。(文中均系化名)

责任编辑:汉滨区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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